程达群律师,1973年出生,中共党员,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杭州市律师协会调查委员会委员,杭州市钱塘新区优秀律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钱塘律师学院”名誉院长,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达... 详细>>
律师姓名:程达群律师
手机号码:18768455617
邮箱地址:yxcdq@sohu.com
执业证号:13301200710863924
执业机构: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望座四幢西601、602、603室
涉黑涉恶案件中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规则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人民法院肩负着重要使命和职责,必须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也不凑数的裁判标准,严格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一直被诟病为“口袋罪名”,在涉黑恶案件审理实务中也常常成为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护的重点,此外,涉黑恶案件中寻衅滋事与普通寻衅滋事案件认定还有不同之处,因此区分是否构罪、此罪与彼罪是十分必要的。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笔者梳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总结出涉黑恶案件中寻衅滋事罪的有关认定规则。
1、寻衅滋事的基本表现形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上4种表现形式的前提均是需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严重后果,具体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予以细化、明确。普通寻衅滋事行为,如果暴力程度、危害程度、后果严重程度没有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情形,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则不能入罪处罚。
2、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寻衅滋事的特殊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的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的,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第2种情形——恐吓他人。因此可以看出即使暴力程度尚未达到普通寻衅滋事罪中的情节恶劣等,但如果是黑恶势力为壮大组织势力、获得不法利益,而有组织实施的暴力程度较低的“软暴力”(《软暴力意见》详细列举了5种表现形式),符合犯罪构成的,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非法索取合法债务及强索非法债务之认定。根据《指导意见》,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以滋扰等方式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以主犯论处;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注意此处并未如普通寻衅滋事中附加要求“破坏社会秩序”。
4、黑恶势力二年内三次实施滋事行为独立构罪。《指导意见》规定,《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2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次以上。2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审理实务中,经常会出现黑恶势力针对同一人实施多起(超过3起)寻衅滋事违法案件,或针对多人实施不同寻衅滋事行为(超过3起)的情形。应依据本文第3条规则及第4条规则分别处理,不宜做扩大理解,如将黑恶势力在长时间段内实施的多起寻衅滋事违法案件按照每2年3起单独构罪的规定,再上升量刑幅度,以免造成重复评价。
5、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未经处理的,应作为法定升格刑处理。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每一起都单独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也包含二年内三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独立构罪的情形,法定刑需要升格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特别提示:
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以下四类情形: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辩护的时候从这四个方面去判断辩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浙ICP备1705982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1802001570 Copyright © 2018 www.dgfazhi.com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望座四幢西601、602、603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