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达群律师,1973年出生,中共党员,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杭州市律师协会调查委员会委员,杭州市钱塘新区优秀律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钱塘律师学院”名誉院长,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达... 详细>>
律师姓名:程达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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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1200710863924
执业机构: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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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民二〔2020〕1 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 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 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 我庭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 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 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层报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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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 若干问题解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 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商事 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商事纠纷,最大限度减少 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何把握处理原 则?
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 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 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 月 30 日,世界卫生组织(WHO) 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 施。故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属于《民法总则》 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在商事纠纷的处理中,既要体现鼓励交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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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预期,严格合同解除的条件,防止 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抗辩,损害守约方合同利益,又要贯彻 公平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各方当 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要加强调解工作, 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度时艰。
2、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 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 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当事 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 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 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依法 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 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 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 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 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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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 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 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参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 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各级法院可参照《全国法院民商 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36 条的精神,在一方当事人提出 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时,注意做好相关释明 工作,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讼累。
3、在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 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故原 则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不予支持。
4、疫情发生前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 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发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员管制、未能如期复工等 客观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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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迟延履行对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
合同相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
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债务人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免除因迟 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 持。
5、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免除全部责 任?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应 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考量疫情对合同 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责任。
因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 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损失承担比例。
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 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
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快递停运、人员无法外出等 实际问题,在考量通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时,应当 认可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形成的通知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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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处理防疫物资的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就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订立的买卖 合同,卖方可以履行,但主张因疫情影响增加合同价款的, 一般不予支持;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买方 主张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7、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 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举证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 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8、如何认定非现场的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
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公司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 议等多种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提供相应证 据证明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上述会议所 做决议的效力,降低疫情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
9、诉讼保全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 企业,不宜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治的资 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 施,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 防控。
10、担保人提出不可抗力抗辩的,如何处理?
担保人援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主张主债务履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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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或迟延履行的原因系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所致的,应审查新 冠肺炎疫情对主债务履行的影响。担保人主张成立的,应相 应减免其担保责任。
11、债权人要求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实现浮动抵押权的, 如何处理?
对于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的企业以 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 产设定浮动抵押,债权人起诉主张实现抵押权的,应审慎考 虑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避免因诉讼造成企业正常生产的停 滞。
12、保证期间是否因疫情而中止?
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 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主张保证期间中断、 中止、延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述解答,供各地法院参考。如本解答与上级法院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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